“扣不到车、隐名持车”,执行机动车辆的两大难点与突破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12亿辆,其中汽车3.15亿辆。

机动车的司法拍卖已经相对成熟,是较易处置变现的财产,部分城市带“指标”的车辆更是抢手,因此对于小标的执行案件而言,执行机动车是一个不错的执行方向。

但是实务中,想要真正成功通过机动车执行回款,至少需要突破两大难关。

No.1

“关”、“关”难过

难关一:“隐名”持车

1.躲避执行,进行车辆转移登记

生活中,很多被执行人名下空无一物,但依旧过着豪车出门的奢华生活,多是投机取巧,通过将车辆过户给公司、配偶、朋友等第三人的方式,躲避执行。

2.经营需要,将车辆挂靠于他人名下

我国实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现实中,为了生产经营需要,一些个体货车(挂车等运营车辆)车主会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名下,通过挂靠的形式从事具体经营活动。

3.规避购车指标调控政策,“借名买车”

购车人为了规避某些城市的汽车限购政策,往往会选择将自己出资购买并使用的机动车登记在他人名下。

由于“隐名持车”的车辆实际使用人和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执行法官对此种财产线索往往持怀疑态度,不会冒然对涉案车辆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难关二:查封容易,扣押难

对于机动车辆的执行,法院会先通过查控系统对车辆进行查封,该车辆即无法进行过户登记,无法转移。

但是,车辆是动产,且物理空间上可不断移动,法院一般情况下无法主动扣押到车辆,也无法推动拍卖处置程序。这就导致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有查封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的案件陷入僵局,最后只能终结本次执行,无法执行回款。

No.2

主动出击,突破车辆代持的壁垒

一、撤销+拒执,民刑结合,突破恶意转移车辆规避执行

对于车辆在采取执行措施前,被恶意转移至他人名下,规避执行的。我们可以先通过提起撤销权诉讼,逼迫车辆受让人应诉,提供车辆转让的交易材料。如受让人无法举证证明车辆买受行为是善意,且已支付足额对价,此时,我们认为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了财产转移、规避执行的行为。

基于此,我们比较建议根据诉讼取得的基础事实材料,向原执行法院申请以拒执罪移送立案处理的方式,由法院向被执行人反馈施压,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和解,全额清偿欠款。

当然,也可以继续以撤销权诉讼的方式,取得胜诉判决后,继续对车辆(或车辆已被二次处分后形成的债权)进行执行。

鉴于此类案件往往标的不大,被执行人为自然人,通过拒执促和的方式,执行周期及效果相对较佳。

二、积极取证,突破“挂靠”、“借名”的壁垒

根据《物权法》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车辆作为特殊动产,登记并不产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即便是“挂靠”、“借名”等方式代持车辆,只要积极取证,充分收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执行人是该涉案车辆的真实权利人,仍可继续执行该机动车辆。

实操思路建议:

1)通过检索开源裁判文书,检索是否存在相关“车辆挂靠”、“车辆交通事故”等争议引发的裁判文书,可以体现相关车辆挂靠协议、车辆真实所有权人信息等。

例图:

2)通过申请调查令,向出售车辆的汽车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调取车辆的购车付款记录、投保付款记录,证明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车辆的全部购车款,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3)根据调取证据材料情况,尽力说服法院对该机动车辆采取执行措施。当然,实务过程中,也会遇到执行法院引导要求先进行确权诉讼,待车辆所有权确认后,再采取执行措施。

No.3

擅用“资源”,实现车辆扣押

一、充分利用地方法院的“特色资源”,解决“扣车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无法实际扣押车辆这个痛点,很多地方法院都陆续上新“特色”的车辆扣押的方法,我们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可以充分借助当地法院的“特色资源”,实现车辆的实际扣押。比如:

(1)北京二中院:上线车辆监测查找功能:

法院掌握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后,即可将车辆信息录入系统开启位置查询;

定期查看系统反馈的车辆位置信息并同步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协助查找并且对车辆位置进行核实,对于在同一位置多次出现的车辆进行重点关注;

最后,对已经锁定经常停放同一位置的车辆,立刻进行现场扣押。

(2)苏州中院执行局与苏州市交警支队合作升级了“点对点”查控系统:

交警支队通过系统接到需协助查找、扣押的车辆信息后,即可在执勤中对目标车辆进行实时控制。

(3)泉州市各级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车辆“网猎”智能预警布控平台

通过该平台,法院可对各区域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停车场、社区、道路区域部署动态、静态车辆识别系统,在发现被执行人车辆后,法院可第一时间出动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实地查扣。

二、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资源”,实现车辆扣押

除了充分利用法院“特色资源”外,我们也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与执行局法官积极沟通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车辆出险记录、汽车4s店的保养记录、大型商场的停车系统等数据,分析被执行车辆的出行规律,采用“数据分析+人工蹲点”的方式锁定车辆的准确位置,以此来解决车辆扣押难的问题。

结语

对于标的较小、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执行案件而言,执行机动车辆是一个不错的执行方向。我们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车辆代持”和“扣押难”的两大难关,提供了相应的实操思路和建议,希望对债权人突破“难关”、执行回款,有所帮助。


本文作者: 王键 「执着」团队

文章编辑: 缪文英「执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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