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难”的构成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一直占有非常大的比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的专题研究,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率始终居高不下。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为样本统计,2016年至2020年的5年间,组织和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人次数分别占终本案件人次数的7.2%和92.8%,终本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以自然人为主。¹
而大量的自然人被执行案件中,能否追加并执行配偶,是一个实务中被广泛讨论,且存有大量争议的问题。
我们以现行法律规定、未来的执行法草案、实操建议,三个视角,对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行梳理解析:
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 《司法实践视野下的自然人债务庭外重整程序》〔J〕《法律适用》,2022,2期:28
现在:最高院未明确,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同
1.最高院未明确
原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申请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未有明确规定。
2. 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同
(1)执行程序可以审查、追加配偶
江苏高院:执行庭有权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执行机构有权在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断,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2)执行程序不可以审查、追加配偶
北京高院:执行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3)执行程序可以判断共同债务,直接执行财产,不追加配偶
浙江高院:执行机构可以判断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但无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名下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未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是否有关于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1. 《草案》中尚无可以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
被执行人的配偶并未被规定在《草案》第十九条关于可以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中。
因此,我们更倾向于仍无法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2.《草案》新增了关于对共有财产的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是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常见形式之一,《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条至一百七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对按份共有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可和其他按份共有人协议分割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如不能协商一致的,被执行人可和其他按份共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分割,被执行人怠于申请分割,影响执行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被执行人申请分割,法院可以处置共有财产并按出资额分配或等额均分。
同时,为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对共同财产应当劣后执行,无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共有财产。
实务中,一些法院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必要前置程序,使申请执行人花费很大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草案》的本次规定将会较大提高处置共有物的效率。
我们的总结与建议
1.现行高位阶的法律中尚未直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未规定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2.在执行程序中,各地法院对于能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裁判标准不一。我们作为执行代理律师在具体各地案件的代理过程中,需要更加注意当地是否有相应的裁判规则,以及充分合理的运用规则,制定相应的代理方案,以助于执行回款。
3.债权人应当注意债务人的婚姻情况,严格遵循共债共签原则,即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取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债权人在起诉时,也应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作为被告,请求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4.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提出析产诉讼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5.债权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结语
执行程序中,能否申请追加执行债务人配偶问题,始终是执行难点之一,本文梳理总结了最高院与各地法院现行裁判观点、《草案》新规以及我们的总结与建议,以期与各位读者共同探讨、研究该类案件的执行新思路,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本文作者: 姜楠楠 「执着」团队
文章编辑: 缪文英「执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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