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的执行指导案例汇编

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通过施行,截至2023年1月12日,最高院共发布37批计211篇指导案例,其中共有执行相关指导案例20篇。

鉴于目前《执行法》尚未通过,强制执行领域尚未有完整、统一的部门法规定,在诸多法律适用问题上,相较于其他部门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分歧尤甚。最高院发布的20篇执行相关的指导案例,对强制执行领域中较为典型争议问题的指导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我们对20篇执行相关的指导案例,进行裁判要旨的二次梳理与提炼,并参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结构进行汇编,另于文末附有完整全文,希望能够成为执行律师手边的“工具书”。

20例执行指导案例目录索引

  • 1.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2.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3.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4.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5.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6.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7.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8.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 9.指导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10.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 11.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12.指导案例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13.指导案例121号: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 14.指导案例122号: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 15.指导案例123号: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 16.指导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 17.指导案例125号: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 18.指导案例126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 19.指导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20.指导案例156号: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点梳理汇编

一、执行工作一般规范

(一)执行管辖、时效

1.【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申请执行时效】(指导案例37号)

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二)执行当事人

2.【进入执行前合法受让的债权人可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指导案例34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3.【第三人债务加入,在债务承担范围内为被执行人】(指导案例117号)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4.【执行中交付的商票无法兑付,债务人继续为被执行人】(指导案例117号)

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5.【撤销权诉讼胜诉后,被执行人的确认】(指导案例118号)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执行担保

6.【根据保证人承诺判断是否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及直接执行保证责任范围内财产的例外】(指导案例120号)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四)执行和解

7.【和解协议内容争议、未涉及的救济】(指导案例12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8.【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处理】(指导案例119号)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9.【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继续接受至履行完毕,即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导案例126号)

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五)刑事处罚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节点】(指导案例71号)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二、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

(一)财产变价

11.【拍卖行与买受人存在关联时依法裁定拍卖无效的情形】(指导案例35号)

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12.【网络司法拍卖争议的法律适用】(指导案例125号)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对银行存款的执行

13.【为出质金钱开立、且质权人取得占有控制权的保证金专门账户,账户内资金余额浮动不影响金钱质权的设立】(指导案例54号)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三)对债权的执行

14.【向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履行债务,该部分不纳入被执行范围】(指导案例36号)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四)财产保全执行

15.【财产保全非金钱动产,保管费用的承担及动产处置】(指导案例121号)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五)合并执行

16.【合并执行的清偿顺序】(指导案例122号)

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六)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17.【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尚未生效,采矿权能否转让,由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指导案例123号)

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三、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规范

(一)执行监督

18.【司法行为违法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审查】(指导案例43号)

赔偿请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就赔偿请求人诉称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并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19.【法院执行错误,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终本,不影响申请国家赔偿】(指导案例116号)

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执行异议

20.【建设工程价款的执行中,房屋买受人对被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受理】(指导案例154号)

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三)执行复议

21.【《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8、29条竞合案外人选择权与处理】(指导案例1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结语

最高院执行类的20例指导性案例,为执行专业律师办理复杂疑难执行案件、处理执行焦点问题提供了权威指引与参考。

本文通过对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汇编,更便于大家遇到类案时快速检索、参照引用,从中发现有利于当事人的执行方案与思路。


本文作者: 陈孜艺 「执着」团队

文章编辑: 缪文英「执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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