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黄若阳 执着团队
企业注销新规,是否会给债务人通过自主登记备案、注销企业,最终废逃债务带来可乘之机呢?
我们都知道,在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终结执行”的情形有着明确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注销后,需要同时满足:“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这三个要件,方可终结执行。
所以,企业注销便利化,实质上是政府服务企业的方式方法的改进,并不会因此加大企业通过注销废逃债务的风险。
那么实践中,如果真的遇到企业类型的被执行人通过注销方式,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又要如何应对呢?
我们总结了三个有效方式,供大家参考:
非常多的企业(特别是想通过注销废逃债务的)在注销时都采用的是简易注销的方式。那么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时,需要按照要求附上一份《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承诺内容包括“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等。
所以,如果企业在未偿还完全部的债务前,选用了简易注销方式,根据《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的承诺内容,全体投资人(也即股东)仍应继续还债。
附:简易注销查询推荐方式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 查询网址
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entprise-info-xxgg-100000.html
2. 企查查-企业主页-经营风险 查询网址
https://www.qcc.com
2013年起,国家为了鼓励创新创业,将《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自此,众多企业在创办注册时,选择将认缴期限设定为企业设定后的30年甚至50年,直至企业注销时,都没有实缴注册资本。
此时,企业已被注销,但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则股东仍应在未到资范围内继续还债。
附:注册资本实缴查询推荐途径
企查查-工商信息(部分企业工商信息未体现实缴注册资本情况,可于“企业年报”板块查看)
如果企业选择的是一般注销方式,那么,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必须书面通知全部已知债权人清算的事情,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只是按照《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的要求填写了具体刊登公告的报纸名称和公告日期,做到了“报纸公告”的要求,但是却忽略了“单独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硬性规定。
所以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债权人在催债的时候,才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已经注销完毕了。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企业清算组成员的过错,未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无法参与清算程序,应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继续履行还债义务。
企业注销不等于债务消亡,企业注销新规的便利化更不会给债务人废逃债务的可乘之机。申请执行人在企业类型的被执行人注销后,仍可通过主动调查、追索相关责任人方式,继续追索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