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执行金额测算要点

前言

执行业务是近年来律师行业新兴的蓝海业务,越来越多的律师关注并投身进入执行业务领域。

律师代理执行业务,在与当事人对接时,首要的事实问题是与当事人确认并测算尚待执行的债权金额。

但我们总结发现执行金额的测算工作并不简单,其中涉及执行回款偿还顺序、诉讼费等其他金钱债务如何计算、债务本金和债务利息如何区分、利率适用是否正确、执行费用是否预先扣除等等易错难点。

我们所做的执行金额测算,往往比当事人自己预估的剩余债权金额高1-2倍,也得到了执行法官的普遍认可与采纳,并最终为当事人执行回更多应得的债权本息。

本文总结了执行金额测算的几点经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执行律师为什么要做执行金额测算

1、掌控案件核心,避免当事人损失

执行案件尚余多少标的需要执行,是案件的核心,也是执行律师的目标锚点。

我们曾在法院见过,因为代理律师少算了部分执行金额,导致执行法院发起扣划时,扣划少了,等发现问题时,再去发起重新扣划,但被执行人的款项已经被他案扣划完毕,造成当事人损失。

只有算清楚了执行标的,才能避免因少算、漏算、错算,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突显专业素质,加强客户信赖

在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只对案件的本金多少有概念,对到底还剩多少一般债务利息一团乱麻,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更是一头雾水。

我们曾经办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反馈剩余债权金额是约为三百万元。但经我们逐项计算后,尚余执行标的总额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成功执行回款后,当事人客户直接入账五百余万元,远远超出期待值。

【算得清、能执回】是当事人对我们最好的信赖与肯定。

3、减少法官工作,推进案件进展

执行法官工作量很大,在执行案件中如何说服法官帮助我们推动案件进展也是一个重大难点。

我们如果能拿出一个准确的执行金额测算表,法官就能省去很多工作,也更愿意去帮助我们推进案件的进程。

同时法官也会对我们的专业素质有比较高的认可度,也更容易信任我们提供的财产线索,配合我们采取下一步的措施。

二、执行金额测算的三大易错点总结

「执行实务」执行金额测算要点

1、遗漏计算执行费用

执行律师制作的《执行金额测算表》,除了作为领款结算的依据外,在执行过程中,更是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执行行为的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但我们发现,多数申请执行人未考虑到冻结扣划的需要,遗漏将执行费用计入,导致法院发起查封、冻结、扣划的金额遗漏了执行费用金额。

而在进行执行款分配时,又要优先扣除执行费用。

此时法院为了结案,往往要当事人签署笔录同意放弃剩余金额的执行,就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2、执行回款的抵扣顺序错误

在有部分执行回款时,债务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者的偿还顺序,是执行金额测算最大的难点、易错点,同时会对执行金额产生巨大影响。

在实务中,较常见的抵扣顺序错误:“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会对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

我们认为,正确的抵扣计算顺序,应该按照“执行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进行。

▼可参考本文:先本后息?先息后本?执行款清偿顺序正解

3.利率标准的适用错误

多数执行案件的执行周期很长,3-5年常见,10年以上也不少。

在此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发生了多次变化,2019年8月20日起开始适用的LPR更是频繁变动。

在执行金额测算时,往往遗漏利率/LPR的调整与适用。此外在利率选用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的不同标准上,也常出现错误。

三、执行金额测算的构成及方法

「执行实务」执行金额测算要点

我们总结了超过百例的执行金额测算实务经验,将执行金额的测算解构成下述六大部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的颁布,2014年8月1日前后的执行金额测算方法有了很大的变动,本文仅介绍2014年8月1日以后的执行金额测算方法,2014年8月1日以前的测算方法将在后续另文介绍。)

1.生效法律文书本金部分

本金在判决书中的常见表述有欠款、货款、保证金、赔偿款等等,还是比较好判断的,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判决书中表述为违约金,但在这里同样是作为本金。我们这里所说的本金跟案件纠纷的性质无关,只跟我们执行金额测算的基数有关。

2.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55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换言之,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其实指的就是判决文书确定的利息部分,常见表述有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在判决书中,通常会对利息的基数和利率予以明确,并对该利息的起算时间、终止时间进行确定。

利息有时会直接写明具体的利率,如年利率、月息、日息等,有时也会写参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对起算时间的常见表述有“判决生效之日起”、“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起”,也有很多判决中直接确定了具体的起算日期。而对终止时间的常见表述则有“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款项的清偿之日止”等。这两个时间节点需要我们根据判决书和案件情况来具体确定,并据此算出期间天数。

利息计算的基数×期间天数×相对应的利率,就能得出此部分的金额。

3.其他金钱债务

常见的如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通常都会在判决书中明确列明。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我们不能确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是否存在欠付的情况,此时最好将其计算在内,如有必要之后可以再进行核减,以免后续措施扣划的金额不足,造成我们的损失。

4.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55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此部分的计算基数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也即我们上面的生效法律文书本金、其他金钱债务两部分的总和。

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日期为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次日,终止日期可以暂计至计算之日(如已扣划、拍卖成交,终止日期应按规定另行计算)。

由此确定了期间天数后,用(生效法律文书本金+其他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天数×固定的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即可得出此部分金额。

5.已执行回的款项扣减

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对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我们认为已执行回的款项要按照执行费>一般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顺序进行相应的抵扣,在执行金额中进行相应的扣减,具体可参见以下两个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债务本金、一般债务利息等)”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据此,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主债务(即债务本金)。

6.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以申请执行时的标的金额为计算的基数,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进行计算。

另外,现在有很多法律费用计算的小程序、APP等,也可以很方便地算出此项金额,给大家推荐一个小程序《信实法律费用计算器》

 

「执行实务」执行金额测算要点

 

结语

进行准确的执行金额测算十分重要,其中许多易错点也值得我们注意。希望本文的梳理可以给各位带来一点启发,也欢迎大家通过留言评论与我们交流探讨。


本文作者:刘睿恒  执着团队(本文声明原创,转载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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