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汇报了2021年全国法院的执行案件情况,认为2021年已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手段更加有力,执行工作机制和模式更加健全。
我们汇总统计了全国的执行案件数据,检索整理了2021年执行领域的法律法规、指导案例,并结合我们团队实际运行情况与对行业的观察,试图从执行律师的视角,对律师代理执行业务现状进行了一些总结与展望,希望能够较为立体、真实的反应执行领域的状态,为各位了解中国的执行情况提供参考。
一、2021年执行司法数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2021年执行数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做出的工作报告,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
按我们理解,该数据为首次申请执行案件数据,应未包括恢复执行案件。如包括恢复执行等案件,收案数量为1256.5万件,已结案件数量应为1200.7万件(数据来源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统计)。
网络查控案件1971万件,网络拍卖成交43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6%和7.4%。
开展执行款物集中清理、高效为民执行、涉民营企业积案攻坚等专项行动。执行到位涉民生、涉小微企业、涉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案款898.4亿元。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1年执行数据
1.全国31个省(直辖市)2021年执结案件数量、执行到位金额数据。
2.2021年执行结案数量最多的省(直辖市)前10名
经统计,2021年执行结案数量最多的省(直辖市)前10位依次为:广东、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川、重庆、辽宁、浙江、天津(详见图2. 2021执结案件数量Top 10)。
3.2021年执行到位金额最多的省(直辖市)前10名
经统计,2021年执行到位金额(单位:亿元)最多的省(直辖市)前10位依次为:天津、山东、广东、辽宁、河南、江苏、湖北、福建、浙江、河北(详见图3. 2021执行金额 Top 10)。
[注:天津工作报告数据使用的表述为“结案标的额”,与其他省份工作报告表述的“执行到位金额”不同,因此可能存在数据偏差。]
(三)历年执行数据分析
我们汇总统计了2011-2021年全国法院的执行案件数据,并进行了相应的数据分析:
1.十年上涨近500%,之后每年新收执行案件数量应不少于一千万件
可以清晰看到近10年来,全国每年的新收执行案件不断上涨。2019年开始,每年新收案件数量相比于10年前增加了接近500%,2019-2021年(近三年)案件数量基本稳定在千万级别。
根据数据趋势分析,我们预测之后每年全国法院的新收案件数量仍将保持一定幅度上升,且应不少于1000万件/年。
[注:数据来源于历年法院工作报告,其中2012年数据暂无。]
2.每年执结案件数量基本维持在新收案件85%-92%左右,执结比例将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中较大占比应是终结本次执行案件。
二、2021年执行法规更新汇总
2021年施行/公布的执行领域法律法规包括: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5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更是直接导致18件此前施行的执行类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对执行领域规范产生较大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3件;
-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层级,共有8件查有官方渠道出处且有全文内容的执行领域规范性文件(其余未能检索到官方渠道出处或无全文内容的,暂未收录)。
详细名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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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 法释〔202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发布日期2021年5月18日,施行日期2021年5月19日;
2. 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1) 废止:法(研)复〔199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 废止:法发〔1995〕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
3) 废止:法复〔199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4) 废止:法释〔200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3. 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1)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2)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3)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4)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5)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7)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8)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9)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0)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2)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4)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15)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16)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7)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8)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法释〔202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7日,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5. 法释〔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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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1. 法〔2021〕9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21年3月1日:
2. 法〔2021〕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发布日期2021年11月4日;
3. 法办发〔2021〕7号 《最高法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1日;
4. 法〔202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发布日期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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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1. 沪高法〔2021〕12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21年4月12日;
2. 湘高法〔2021〕1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深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反规避执行等参与执行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年4月19日;
3. 湘高法发〔2021〕16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年5月17日;
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时无需提交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年5月26日;
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发布日期2021年8月6日;
6. 湘高法发〔2021〕3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2日;
7.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发布日期2021年12月;
8.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发布日期2021年12月。
三、2021年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涉执行裁判指引
2021年最高院发布了第27-31(共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编号为148-178号,共计31个指导案例。
其中涉执行的指导案例4个,案例编号154号、155号、156号、171号。
- 01 指导案例154号
《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点: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 02 指导案例15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点: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 03 指导案例156号
《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 04 指导案例171号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2021年律师执行代理业务总结与展望
1.虽执行司法环境大幅度改善,但律师代理执行业务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下决心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执行手段的日益丰富,执行司法环境得到了大幅度改善,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也出台了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执行业务的政策。可以说,律师参与执行代理业务迎来了好时机,但律师参与执行业务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执着”团队近三年代理了500+的执行案件,对接了200+的执行法院/法官,走遍了100+的城市,开具了1000+的调查令,实地调查超过1500+的单位/个人,在此过程中深刻感受到律师代理执行业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如:执行局法官人手严重不足、工作负荷过大,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个案处理,有时难免个案无法深入推进执行;调查令相关规定由各省/直辖市级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相较于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权威性不够、配套实施和处罚的力度也不够,被调查对象尤其是跨省被调查对象,如银行、税务等机构回避或甚至拒绝调查的情形时有发生,往往导致律师调查财产线索受阻;有些执行法院和法官对律师在执行业务中的作用认识存在差异,对于律师申请调查令、推进执行措施等请求,认为多余或不必要,不回应或拒绝律师请求;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期限性和复杂性了解不够,不少申请执行人急功近利要求代理律师较短时间内执行回款,期限届满未回款即解除委托关系,执行代理律师无法从容布局充分利用各种财产线索取得最佳执行效果。
2.律师执行代理业务已获得较多律师的关注、投入,执行业务律师专业团队和专业律所具备了初步规模
自2019年我们“执着”律师团队正式成立以来,可以观察到近2年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关注到执行代理业务,陆续组建执行专业团队甚至组建专业律师事务所参与到执行业务中。
“执着”团队以及其他执行专业团队、律所在线上线下业务推广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志于执行业务的律师,点燃了部分律师加入执行业务细分市场的热情。我们在具体执行案件代理过程中,通过与当地律师合作的方式,也引导了许多律师开始参与到执行业务市场。
我们经常收到全国各个地区律师同行的询问,也接待了众多外地律师同行,交流执行代理业务市场状况,以及如何组建团队参与执行代理业务。
交流过程中,可以明显感觉到,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注意、重视并投入到执业代理业务中,执行代理业务已经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据我们不全面的了解,全国各地已设立执行专业律师团队或执行专业律师事务所已超过30个/家。
3、执行专业律师团队/专业律所竞争同质化,案源获取和财产线索挖掘难度大幅提升
随着越来越多律师参与到执行业务代理中,行业竞争也开始越发明显。
受第一批执行专业律师团队的业务模式影响,之后加入到执行代理业务的律师或律师团队,普遍聚焦在终本案件的代理,筛选目标客户的范围和标准、获取客户的渠道和方式,调查和挖掘财产线索方法也基本趋于相同。
一方面,同一个申请执行人,在同一时期收到了多个律师(团队)的邀约,内容表述相似,申请执行人难以判断孰优孰劣导致无从选择,有的索性全部放弃。相较以往,执行律师案源获取的竞争程度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同一个财产线索被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债权人代理律师发现,财产线索高度重合,代理执行效果不佳的情形时有发生。
4. 行业收费监管,执行代理业务利润空间急剧缩小
鉴于执行业务代理的特殊性,我们(目前业内普遍)采用的是全风险收费模式,须要垫付案件前期的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薪资等成本。高成本是代理执行业务的显著特征。
综合我们运营三年的数据分析,如果要保持团队基本运营收支平衡,全风险收费比例至少要维持在较高的一定比例。据我们了解,行业内风险收费比例近两年普遍在20%-30%之间。在做大业务规模、做好执行回款的情况下,这样的收费比例能够留有一定的利润用于团队的壮大发展。
但目前基于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新规的模式下,全风险执行代理业务利润空间被较大程度压缩。执行律师或团队必须适应收费新规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如何减少成本提高代理效率将是执行律师专业团队/律所面临的新课题。对于新进入执行业务的律师或团队而言,在风险收费新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恐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5.未来几年,律师执行代理业务细分市场将更加成熟,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法院、律师和当事人各方合力推动下,执行业务细分市场将更加成熟,早期进入的执行律师、团队和律所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这个细分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可以预见,执行代理业务市场发展将进入快速通道,律师执行代理业务大有可为。
另一方面,律师执行代理业务竞争将更加激烈。执行律师专业团队只有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不断迭代获客标准和获取财产线索的路径,探索新思路、新打法,在此基础上获得差异化能力,才能做强做大执行团队。对于无法全身心投入、缺乏创新能力或过分依赖于执行法官的传统型执行代理,恐将很难有发展空间甚至生存都将面临困难。
结语
以上是我们从一个执行专业律师团队的视角,试图努力对2021年全国执行业务进行一个画像和总结,呈现给执行律师/律所作为参考。拘于经验和能力不足,难免存在视角不够开阔、数据不够全面,观点有失偏颇,望同行不吝指正。
本文作者: 「执着」律师团队 编辑:缪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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